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秀山第一中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
(秀价字[2001]4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县第一中学校采取贷款的形式,投资500万元,新建2栋学生
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共97套房间。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8人,每生使用面积3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电话、饮水机、电扇2把、
日光灯2盏、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蚊帐绳、挂物钩等学生
日常生活用具。每层楼设有学习娱乐室1间,配有电视机1台。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
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学生,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50元。
2、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学生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12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
用《重庆市中小学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能
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
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