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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2002年春运期间公路汽车客运票价上浮的通知

日期: 20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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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春运即将来临,为建立良好的、有序的春运秩序,保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制止部分 经营者借春运之机乱涨价,现将经市政府批准的我市2002年春运期间公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参照毗邻地区春运价格情况,并结 合我市渝价[1998]24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市今年春运期间(元月28日—3月8日)汽车客运票价可在 现行规定的票价基础上上浮20%。主城区公交车、社会客运车辆、出租小轿车(含各区县城区内的 定线公共汽车、出租车)票价不得上浮。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得擅自出台涨价措施和收费项目。各运输企业不得 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必须按规定的价格执行,确保我市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除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汽 车站不得向参营单位和乘客加收其它费用。一、二级汽车站必须在车站内窗口售票,禁止在车上售 票;车站停车费除确需停车的可按规定收取外,正常发往班车一律不得收取停车费;旅客保险费须 单设窗口,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搭售。 四、春运期间所有运输经营单位和各级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 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汽车站及各条线路的票价必须上墙公布,自 觉接受乘客监督。各级物价检查所应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大春运期间的执法力度,对各种乱 涨价及“宰客”行为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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