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市农机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农机服务收费程序,确保服务质量,保护农机经
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等的有关规定,我们特制定了《重庆市农机服务收费管
理规定》,现印发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农机(水利、农业)局,请你们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重庆市农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农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农机服务收费程序,确保服务质量,保护农机经
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
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
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机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服务主要包括:
(一)各级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对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农用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等农业
机械开展的技术服务;
(二)各级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开展的机耕、机灌、机收等田间作业,机具租赁等;
(三)县级以上农机技术服务组织对机电提灌等农业工程建设的设计;
(四)各级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以及设施农业等农机服务;
(五)各级农机服务组织对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农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理论
培训,对拖拉机、农用运输机械及动力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理论培训和技术培训。
第四条 凡从事农机技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相关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服务经营场所,其安全和消防等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必要的物质装备和一定的流动资金;
(三)有专职站长、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且业务技术水平与本职工作相适
应;
(四)能够对农业机具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一般故障的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农机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分别按管
理权限审查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机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农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凡属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参照市物价局、市农机管理局核定的
指导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超过本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当地农机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指导价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农机管理局备案。新增服务
性收费项目需要政府制定指导性价格的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局、
市农机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从事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广大群众
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由市物价局、市农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收费项目及标准见《物价公报》200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