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高了天然气质量标准,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国家
计委将现行价外加收的天然气净化费与井口价合并为出厂价,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天然气
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3分钱。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
格〔2002〕39号)转发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源实业总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
物价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就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实行优质优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天然气井口价外加收的净化费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不再单独
收费。
二、鉴于2001年7月1日,我国已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17820──1999《天然气》
质量标准,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决定将天然气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3分钱。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物价局2001年5月下发的《关于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工字
[2001]116号),擅自提高了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净化费标准,已超越现行价格分工管理权
限。对此,四川省物价局应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为尽量减轻对供用气双方的影
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提高的执行的时间,由四川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通知发布后,各油气生产企业不得在天然气出厂价外变相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借机
擅自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