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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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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高了天然气质量标准,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国家 计委将现行价外加收的天然气净化费与井口价合并为出厂价,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天然气 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3分钱。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 格〔2002〕39号)转发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源实业总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 物价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就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实行优质优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天然气井口价外加收的净化费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不再单独 收费。   二、鉴于2001年7月1日,我国已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17820──1999《天然气》 质量标准,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决定将天然气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3分钱。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物价局2001年5月下发的《关于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工字 [2001]116号),擅自提高了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净化费标准,已超越现行价格分工管理权 限。对此,四川省物价局应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为尽量减轻对供用气双方的影 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提高的执行的时间,由四川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通知发布后,各油气生产企业不得在天然气出厂价外变相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借机 擅自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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