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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特别护理等148项医疗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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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日起,我市对《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实施两年多来,随着医疗技 术的进步和医疗市场的变化,个别项目原定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需要。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经我 们认真调查,反复研究,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决定对我市现行的部分医疗收费标 准作适当调整,并就规范有关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行为一并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2月10日起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即渝价[1999]593号文中未列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经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审核、批复后才能正式收费。 在我们未公布全市统一收费标准前,各医疗机构不得互相参照执行。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程序 1、市级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以及驻渝部队医院新增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医疗单位 直接报送重庆市物价局,抄报市卫生局。 2、各区、县属医院新增项目的收费标准向所在地物价局(计委)、卫生局申报,经所在地物 价局(计委)、卫生局初审后转报市物价局,抄报市卫生局。 四、新项目收费标准申报资料 1、由各申报部门填报《重庆市各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审批表》(按国家计委、 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内容填报)。 2、新购设备、材料(包括试剂盒)等的发票及说明书复印件。 3、相同项目收费标准的有关资料。 五、本通知规定及未尽事宜,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请见《重庆价格信息网》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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