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报来的《关于石(柱)遂(宁)公路鱼泉口至峡口段正式收
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石价发[2000]第75号)收悉。经我们三部门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石(柱)遂(宁)公路起于石柱县与湖北利川交界处的鱼泉口,止于四川省遂宁市。其
中石柱县境内鱼泉口至峡口段公路经枫木、黄水、鱼池等乡镇,全长50公里。1998年重庆市计委
以重计委能[1998]712号文批准对原公路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建,全线分二期工
程进行建设。1998年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原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5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
一期工程苦草湾至峡口段40公里于1997年7月建成通车,1999年10月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原
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547号文件批准试收费。二期工程苦草湾至鱼泉口10公里于2000年10月建
成通车,现该公路试收费期限已满并通过竣工验收。整个工程实际总投资为4451万元,其中贷款、
借款2500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石(柱)遂(宁)公路
鱼泉口至峡口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 型 收 费 标 准
摩托车(二、三轮) 4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8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2吨(含)货车 11元/车次
11-20座(含)客车
2吨以上货车 8元/吨次
21座以上客车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拖
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2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该线路黄水镇川主塘设置主线收费站一个,实行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
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石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273号文的批复,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即从1999年11
月4日至2009年11月3日止。公路收费10年期满后,我们将对公司收费情况进行审核、测算,并根
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车流量变化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石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到石柱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
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
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