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新闻报道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批复石(柱)遂(宁)公路鱼泉口至峡口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日期: 2002-02-21
字体:
石柱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报来的《关于石(柱)遂(宁)公路鱼泉口至峡口段正式收 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石价发[2000]第75号)收悉。经我们三部门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石(柱)遂(宁)公路起于石柱县与湖北利川交界处的鱼泉口,止于四川省遂宁市。其 中石柱县境内鱼泉口至峡口段公路经枫木、黄水、鱼池等乡镇,全长50公里。1998年重庆市计委 以重计委能[1998]712号文批准对原公路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建,全线分二期工 程进行建设。1998年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原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5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 一期工程苦草湾至峡口段40公里于1997年7月建成通车,1999年10月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原 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547号文件批准试收费。二期工程苦草湾至鱼泉口10公里于2000年10月建 成通车,现该公路试收费期限已满并通过竣工验收。整个工程实际总投资为4451万元,其中贷款、 借款2500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石(柱)遂(宁)公路 鱼泉口至峡口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 型 收 费 标 准 摩托车(二、三轮) 4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8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2吨(含)货车 11元/车次 11-20座(含)客车 2吨以上货车 8元/吨次 21座以上客车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拖 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2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该线路黄水镇川主塘设置主线收费站一个,实行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 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石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273号文的批复,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即从1999年11 月4日至2009年11月3日止。公路收费10年期满后,我们将对公司收费情况进行审核、测算,并根 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车流量变化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石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到石柱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 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 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的维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