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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批复石(柱)西(沱)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日期: 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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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人民政府报来的《关于石(柱)西(沱)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求》(石柱府 文[2001]字第61号)收悉。经我们三部门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石(柱)西(沱)公路起于石柱县城,经高岗院、大歇、大沙、悦来、峡口、老鹰窝至 西沱镇,公路全长88 公里,是石柱县通往长江口岸的重要通道。经原四川省交通厅川交计 (1995)319号文批准,同意将原公路按山岭重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建。1997年重庆市财政 局、物价局、原市交通局以重价[1997]158号文批准石西路一期工程石柱县城至老鹰窝段正式收 费。2000年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价[2000]47号文件批准石西路二期工程老鹰 窝至西沱段试收费,同时规定待二期工程试收费期满后,重新核定石西路全段(88公里)正式收 费年限。现该工程全段已通过竣工验收,整个工程实际完成工程总投资9035.3607万元,其中银 行贷款1400万元,借款3900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石 (柱)西(沱)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区间 石柱至大沙 大沙至老鹰窝 老鹰窝至西沱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3元/车次 3元/车次 3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5元/车次 5元/车次 5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2吨(含)货车 7元/车次 7元/车次 7元/车次 11-20座(含)客车 2吨以上货车 4元/吨次 4元/吨次 4元/吨次 21座以上客车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拖 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2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石西路高岗院、鱼池、里上分别设置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在 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石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273号文的批复,收费年限暂定为14年,即从2000年2 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5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石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到石柱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 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 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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