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2年2月2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称,此举旨在克服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
利影响,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据悉,此次降息,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中活期
存款利率由0.99%下调为0.72%,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2.25%下调为
1.98%,下调0.27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其中六个月
期贷款利率由5.58%下调为5.04%,下调0.54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利率由5.85%下调为5.31%,
下调0.54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2.07%下调为1.89%。中国人民银行的各档次
再贷款利率分别下调0.54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再贷款利率由3.78%下调为3.24%。
据介绍,本次降息是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和消费物价连续数月下降而采取的
一项措施。制定存贷款利率下调方案,综合考虑了居民、企业、银行等各方面的利益,并重点考
虑到减轻企业借贷的利息支出。这次贷款平均利率比存款平均利率多下调0.25个百分点,减少了
企业利息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促进生产经营发展。存款利率下调幅度小于贷款利率,适
当缩小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差额,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再次重申,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法律、法规。任何超过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高息部分,任何单位、个人、金融机构均
有权拒付。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