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1979号),报经市政府批准,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同意收取机动
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通知》(渝财综[2001]238号),现就机动车登记证书工
本费和抵押登记费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
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 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