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
2220号)的要求,为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主要面向外出
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精神,取
消我市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施工企业管理费”(含市内和市外在我市施工的建筑企业),
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暂停收取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费”。
二、其他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
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缔。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规定,自查自纠。
三、本通知自2002年2月28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督促建设、公安、计生
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要督促建设、公安、
计生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变更、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