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以来,我市的自备车使用费一直未作调整,近年来,铁路运输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铁道部对自备车的政策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自备车的许多优惠政策。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的
上涨,维修费用增加,导致自备车的经营成本逐年上升,使我市自备车的经营陷入困境,为保证我
市电煤、民用煤等物资运输的需要,维持企业的基本再生产,特调整我市铁路自备车使用费如下:
一、凡运距在200公里以内的自备车货物运输使用费由5元/吨公里调整为6元/吨公里;超过200
公里以外距离的货物运输仍按0.0215元/吨公里执行。
二、市内民用煤运输价格200公里以内按3.2元/吨公里执行,超过200公里以外距离的民用煤
运输仍按0.0215元/吨公里的标准执行。煤炭运输的自备车使用费由煤矿代用户垫付,再向煤炭用
户收取。
三、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原重价工发[1994]00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