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新闻报道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铁路自备车使用费的通知

日期: 2002-03-08
字体:
自1994年以来,我市的自备车使用费一直未作调整,近年来,铁路运输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铁道部对自备车的政策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自备车的许多优惠政策。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的 上涨,维修费用增加,导致自备车的经营成本逐年上升,使我市自备车的经营陷入困境,为保证我 市电煤、民用煤等物资运输的需要,维持企业的基本再生产,特调整我市铁路自备车使用费如下: 一、凡运距在200公里以内的自备车货物运输使用费由5元/吨公里调整为6元/吨公里;超过200 公里以外距离的货物运输仍按0.0215元/吨公里执行。 二、市内民用煤运输价格200公里以内按3.2元/吨公里执行,超过200公里以外距离的民用煤 运输仍按0.0215元/吨公里的标准执行。煤炭运输的自备车使用费由煤矿代用户垫付,再向煤炭用 户收取。 三、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原重价工发[1994]009号文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