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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幼儿园特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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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重庆市幼儿园特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教委 (教育局),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重庆市幼儿园特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幼儿园特殊服务管理,规范幼儿园特殊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 权益,有效利用幼儿园的现有资源,满足社会和幼儿家长的不同需求和幼教事业发展的需要,推 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 发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528号)第七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二、特殊服务是指幼儿园在保证在园幼儿正常保育教育和游戏活动的前提下,为方便幼儿家 长提前、延长或增加幼儿在园时间,增加保育教育项目以及提供的其他特殊服务。特殊服务项目 和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市物价局制定。 三、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为在园或社区幼儿及家长提供不同需求的服务,已属 教师额外工作负担。幼儿园为幼儿提供特殊服务应适当收取教育活动及设施成本费,其具体项目 和收费标准为: ㈠专项教育实验费每人每月30-60元,兴趣活动费每人每月10-3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县 (自治县、市)教育、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教育发展水平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及各园情况 确定。 ㈡幼儿园接受2-3岁(不含3岁)幼儿入托,办班条件达到《重庆市婴儿班办班基本要求》, 并必须单独编班每人每月增加保育教育费30-50元。接纳2岁以下幼儿入托的,其保育教育费收费 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㈢幼儿园开展延时服务、临时寄托或临时全托,利用有效资源,并依托社区开展咨询、指导 家庭的婴幼儿教育等活动的收费,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㈣幼儿园接受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的收费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四、特殊服务费的使用范围 幼儿园的特殊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幼儿本 人学习、生活所需的有关费用;场地使用,添置、维修相关设备设施、活动材料、玩教具、购置 资料等;按规定支付相关教师及工作人员报酬;教师参加相关培训。 五、开设特殊服务项目的审批程序 ㈠幼儿园应提前一个月向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呈书面请示和有关资 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请示的主要内容为拟提供特殊服务的项目名称、有关该项目的教育目标、 教育计划和内容、课时安排、活动时间及场地、任教教师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收费标准,或拟 提前、延长幼儿在园时间、增加活动安排等。 ㈡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审批,凡 具备条件,经批准举办特殊服务的幼儿园,应到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为切实保证质量,开设专项教育实验项目必须为一级幼儿园。 ㈢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要不定期对开设了特 殊服务项目的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若发现所开设的特殊服务项目与所 批项目不符或质量不高,经审批部门核实后,将责令整改或停办。各幼儿园也要自觉接受家长监 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特殊服务的基本要求 幼儿园作为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其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优势为社区教育和 幼儿服务,尽可能满足社会和不同层次家长的需求,因地制宜提供各种特殊服务。准予举办特殊 服务的幼儿园必须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幼儿参加幼儿园开设的特殊服务 项目。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同意纳入课程计划的专项教育实验项目外,其他兴趣活动均不 得占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只能在幼儿非在园时间进行。为满足不同家长的需求,开设了 专项教育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必须在各年龄班提供不开设实验项目的班次,供家长选择。凡违反以 上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各项特殊服务项目都必须认真贯彻 幼教法规,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幼儿安全,确保教育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幼儿个性和 身心生动活泼、主动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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