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
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
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可不再向供电单
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