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家提高了天然气气质标准,国家计委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天然气出厂价进行了调整;
同时,为规范天然气管输价格,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我市天然气用户管输价格按照国家计委(计电
[97]34号)规定的管道输气里程计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天然气管输价格及燃气公司的天
然气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厂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
3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天然气井口价与净化费合并为出厂价,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
价的原则,将天然气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0.03元。调整后各类用气出厂价(不含管输价格)为:化
肥用气每千立方米590元;居民用气每千立方米765元;商业用气每千立方米1005元;其它用气每千
立方米725元。供用气双方应严格执行出厂价,不得另行商定协议价格或价外加收其它费用。
二、管输价格: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输价格的通知》
(计电[9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天然气管输运距,经与石油部门协商,确定我市各区县管
输价格分为四个价区,各价区执行标准为:一价区每立方米0.036元;二价区每立方米0.041元;
三价区每立方米0.047元;四价区每立方米0.058元。
各价区地域划分:
一价区:涪陵区(不包括816厂)、垫江县、丰都县、万州区、开县、忠县、合川市、大足县、
双桥区、荣昌县、壁山县;
二价区:梁平县、潼南县;
三价区:主城六区(不包括九龙坡区西彭地区)、北碚区、渝北区、长寿县、铜梁县、816厂;
四价区:巴南区、江津市、綦江县、永川市、九龙坡区西彭地区。
调整后的管输价格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城市燃气系统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 七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1、城市公用管网上各类用气销售价格:
(1)工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0.95元调整为1.00元。
(2)居民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06元调整为1.11元。
(3)学校(含幼儿园)学生食堂及学校锅炉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25元。
(4)集体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70元调整为1.75元。
(5)商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05元。
(6)煤改气工程中锅炉用气价格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渝办[2000]69号文件规定给予3年优惠
政策,即:集体锅炉用气、医院锅炉用气分别由原每立方米1.20元和1.50元调整为1.25元,商业锅
炉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55元。
2、经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转供和结算的工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0.753 元调整为0.792
元(含管理费每立方米0.02元)。
3、调价时间:
调整后的民用天然气销价自2002年4月1日抄表气量起执行。
市燃气公司专用管网用户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天然气价格执行每立方米0.783元,4月1
日起,执行每立方米0.792元(含燃气公司加收的管理费每立方米0.02元)。
公用管网除居民生活用气外,其他所有用户均按1、2月的实用气量补收每立方米0.03元,自
4月1日抄表气量起(3月的用气量),按新的分类销售价格执行。
(二)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销售价格:
1、凡七区(即:渝中区、江北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范围
内的所有供气单位(含石油生产企业直供部分、厂矿、企事业单位转供部分),都必须按本通知规
定价格执行。
2、管输价格按一、二、三价区执行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可在不超过每立方米0.05元的
水平内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3、管输价格按四价区执行的区县(自治县、市)可在不超过每立方米0.06元的水平内安排天
然气销售价格。
除七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具体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局按以上原则安排,报我
局备案。若因特殊原因,经营企业执行上述加价标准确有困难,应按价格管理权限报市物价局审批
后方可执行。
四、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
根据天然气调价幅度,决定对天府矿务局、南桐矿务局、中梁山矿务局、松藻矿务局的瓦斯
气价格作相应调整。即:居民生活用气由原每立方米0.62元调整为0.655元;集体用气由原每立方
米1.40元调整为1.435元;商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65元调整为1.685元。
五、压缩天然气价格:
1、根据现行天然气管输价格标准,对我市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划分为两个价区,具体执行标
准为:一价区压缩天然气销售中准价由原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1.45元;二价区压缩天然气销售
中准价由原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1.46元。
2、区县价区划分:管输价格执行一、二、三价区的区县为一价区;管输价格执行四价区的区
县为二价区。
3、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中准价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4、燃气公司(或石油部门)对加气站用原料天然气价格仍按原规定在购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
供气手续费每立方米0.01元。
六、本通知实施后,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重价[1997]13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公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及调整学生食堂用气价格的通知》(渝价
[2000]77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0]792号)同
时废止。
七、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通
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