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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5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日期: 200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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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自5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 准。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 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 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4月4日,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 准的通知》,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证券交 易市场化改革的一个企盼已久的步骤。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佣金标准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 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 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同时,个别证券经营机 构为争夺客户,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佣金打折或返佣的价格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中国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和业界经过长期的酝酿和准备,在研究和 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佣金制度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地进行市场调研,广 泛地征求业内外意见,设计了多种改革方案。最后经与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形成 了新的佣金收取标准。   此次发布的通知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 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 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 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 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   这项改革的实施,需要证券市场各参与方的配合与支持,特别是各证券公司需要做好充分的 准备工作,为此,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佣金收费标准自5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 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 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证券公司违反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 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 法对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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