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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北部新区市话营业区及市内电话资费调整的通知

日期: 20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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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解决北部新区相关问题的通知及重庆市电信公司《关于北部新区电信营业区
调整的请示》(渝电信发97号),结合巴南、北碚、渝北电信营业区及资费调整方案,经重庆市
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将北部新区电信营业区调整方案通知中国电信集团
重庆市电信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中国铁通重庆分公司、各相关通信公司,各区县(自治
县、市)市物价局,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市话营业区
    将北部新区的市话营业区并入主城区的市话营业区,形成包括主城七区(渝中区、江北区、
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下同)及北部新区的主城市话营业区,同时
取消北部新区与主城七区之间及北部新区内的区间通话收费标准。
    二、资费的调整
    北部新区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包括农村)的通话费、月租费按现行的市区通话费、月租
费标准执行。即月租费办公电话为35元/月,住宅电话为25元/月;通话费营业区内前三分钟0.20
元,以后每分钟0.10元。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
北部新区外的其它区县通话执行每分钟0.50元的区间通话费标准。
    出租电路资费同时按市话营业区标准执行,取消北部新区与主城七区的区间出租电路标准,
与其它区县出租电路资费,执行区间出租电路标准。
    北部新区的公用电话资费标准按(重通信联[2001]2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时间
    上述新标准从2002年4月21日零时起执行,(因技术问题,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公用电话推
迟到2002年10月21日执行)。
    四、本次营业区和资费的调整,符合市委、市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当地经
济的发展;相关电信运营公司、物价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次营业区和资费调整各
项准备及宣传工作,确保营业区和资费调整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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