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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改革水价计价方式

日期: 20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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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政策措 施,已经国务院批准。五部门联合宣布,将利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城市用水价格改革, 尽快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形成机制。   据介绍,城市用水价格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调整水价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 全国省辖市以上城市在2003年底前、其他城市在2005年底前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取消 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的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及超计划、 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二是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 三是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 价格机制。   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中,重点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全国 所有城市在2003年底以前将开征污水处理费,目前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将把污水处理费的征 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对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将尽快实行计量 计价制度,鼓励工业和市政、环境等行业使用回用水。在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将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 水型工业项目,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说,水价改革将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注意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社会低收 入居民生活稳定。同时,要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调价方案出台前要按照《价 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据了解,目前,我国城市供水价格存在许多问题,不仅不能起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 作用,甚至还造成对水资源的破坏性使用。部分地区水价仍然偏低,用户感受不到水资源的紧缺, 用水量远远大于实际需要量;水价计价方式落后。大部分地区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不区分用水量的 计价方式,有的地区还实行按月包费制或规定用户月用水底数等鼓励用水的政策。在水资源严重不 足的北方地区,没有考虑丰枯期的水量差别而实施季节性水价来缓解供需矛盾;水价构成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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