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林权证和林权勘测费的
通知》(渝财综[2002]3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林权证及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
标准为每证5元。
二、林权勘测费
1、收费范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文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林农不应收取林权勘测费。其他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收取。
2、收费标准: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原有重点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
面积分段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
50公顷的,按5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
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
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
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财
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