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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公布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日期: 200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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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财政部近日会同国家计委颁布《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 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首次公布了截至2001年底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 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至2001年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全国性及 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313项,其中涉及企业负担的242项,不涉及企业 负担的71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此目录的公布,是为了便于社会各方面、包括企业了解和掌握中央批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2001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律以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以及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可拒绝支付。2002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中央收费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各地区的 收费项目,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布。   通知强调,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对本级批准的收费 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自2003年起,中央和省 两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都要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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