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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免交各种管理费、登记费和工本费

日期: 200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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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 优惠政策,近日,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要求: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要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一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管理费、文明经 营保证金、过塑费、执照框费、名称查询费;税务部门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 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 城市管委会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   《通知》还明确要求,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各有关部门应免收下列收费:   (一)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 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书费;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求职登记费、 成交服务费等;   (三)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收取 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也要一律免收。主要包括:(一)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 费等;(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建占道费等;(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 赁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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