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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批复丰(都)石(柱)公路丰都县城至高镇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日期: 200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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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联合报来的“ 关于丰石公路丰都至高镇段试行收取车辆 通行费的请示”(丰都物价发[2002]37号)收悉。经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 委员会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丰(都)石(柱)公路丰都县城至石柱县城全长67公里,是丰都县连接石柱县的重要交通 干线,是“8小时重庆”的主要通道之一。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经重庆 市计委重计委能[1998]1391号文批准工程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进行改建。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 交通局渝财预外[1998]2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现该公路一期改造工程丰都县城至高镇23公里已完工 并基本实现通车,该工程投资概算1.2亿元,其中:移民资金2610万元,上级拨款1706万元,国债 资金1000万元,银行贷款和借款为6684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 同意丰都县城至高镇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 型 丰都县城至高镇段收费标准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6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11-30座(含)客车 12元/车次 1-3吨(含)货车 31-50座(含)客车 18元/车次 3-5吨(含)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4元/吨次 5吨以上货车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 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40号文的有关规定,在该公路龙河东、高镇设置两个临时主 线收费站,对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中途上下道并只经过一个主线收费站的车辆,按上述全 段收费标准减半征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 由丰都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收费期从2002年5月8日至2004年4月7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丰都县交通委员会。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试收费前到丰都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布收费文件,实行明码标价, 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 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 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开支及道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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