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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海怡花园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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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原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怡花园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海怡花园室内停车库 面积约1500平方米,车辆出入口2个,停车位有52个正式车位,30个附设车位;停车库设置有消防自 动喷淋、报警系统、送风系统、应急照明、安全标志设施和LOGIC公司中文界面车库智能化管理系统, 并有管理人员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海怡花园室内停车库具备的条件,同意你司海怡花园室内停车库按一级收费标 准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 1、小型车:2小时以内每小时4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24小 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摩托车:2小时以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共收3元;12小时内共收5元;24小时内共收8元。 二、月租停车位在上述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业主自备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不得超过90元。 四、临时停车1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五、上述停车收费标准在收费前须持本通知到重庆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 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停车库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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