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区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改善重庆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主城区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
于近日出台了《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减轻广大
市民群众的出行负担,并规范出租车价格行为。经研究,现对主城八区内的出租小轿车收费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主城八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营运的出租小轿车,不得再向
乘客收取过路、过桥、过隧通行费。
二、主城八区以外未购买年票的出租小轿车,进出主城区收费站或高速公路代收站所发生的
通行费用,由乘客据实承担。
三、原我局有关出租车小轿车向乘客收取过桥、过路费的有关规定与上述《通知》不相符的,
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