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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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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及厂矿医院: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透 明度,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管理机构。各医疗机构必须成立由院领导牵头、价格管理责任部门负责、 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明确价格管理 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三级甲等医院必须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县级以下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明确价格管理责任部门和价格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及相关制度。各医疗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建立审核、复查、监督的院科两级质控制度。按规定实施 明码标价制度,完善费用查询系统。 三、强化价格监控管理。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逐步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 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 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四、建立医药价格咨询服务台。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诊疗时间内,在 门诊部设立价格咨询服务台,专人负责本院药品、医疗价格的咨询解答和院内价格自律等事项。其 它医疗机构也要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本院药品、医疗价格的咨询解答和院内价格自律等事项。 五、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病 人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制,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医、药费用应按明细项目(包括药品、医疗和一次 性医卫材料费,药品费要标明每一种药品的规格、数量和单价)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清单须 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也应实行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制。 六、提高门诊病人药品处方和治疗费用透明度。医生开具药品处方、治疗项目必须字迹工整、 书写规范,患者能清楚识别。各医疗机构对门诊病人收取药品、治疗费时应分别标明各种药品、治 疗项目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七、凡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经市物价、卫生部门审验(审定)后,其医疗服务价格 下浮 5%,并向社会公布。 八、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对市级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及100张病床以上厂矿医院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对县级医疗机构及100张病床以下厂矿医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将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的情况报市物价局、卫生局。 九、本通知从2002年8月15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可根据本通知 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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