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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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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纠风办、在渝各高等学校、各中等技术 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十分重视,近年来我市也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 列措施,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教育乱收费行为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 地区教育乱收费情况还比较严重。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 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现实意义。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家长能够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 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是结合我市的行风评议工 作,积极主动地解决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的具体措施。各区县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 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所有学校(按行政区域 划分)收费的公示工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予以监督,各区县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 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及具体办法,让广大群众知晓,关心和支持 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2002年8月31日前,全市所有学校要将收费公示 栏、公示牌、公示墙设立起来。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 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执行。学校要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未公示的收费,学校不得收取,学生及 家长有权拒交,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学校采用公示栏、公式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应长期、固定地 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家长阅览。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由学校负责设置,并 负责对其维护、更换或刷新。 五、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代 收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 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范围、计费单位、 收费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逐一 审核公示的内容,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对辖区内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进行监制。 六、学校不仅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等内容,在招生简章中也应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 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七、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 财政和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实用、可行的原则,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公示栏、 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 八、教育收费公示后,如国家和市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栏、公示 牌、公示墙的有关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 传递工作,并督促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九、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 和检查,建立教育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教育收费的投诉举报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查处。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在行评小组的指导支持下,端正工作作风, 密切合作,克服近段时间工作任务较重、人手紧的困难,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搞好此项工作, 取得实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纠风办将于8月31日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教育收费 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1、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式样 2、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 792号)见“重庆价格信息网”《物价公报》2002年第8期。 XX学校收费公示栏(牌)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取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批准机关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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