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
医院、驻渝部队医院:
最近,根据群众反映,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不仅价格混乱且较高,对此我们进行了调
查。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医疗机构门诊输液的价格行为,经研究,对我市医疗机构的门
诊输液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门诊输液收费
门(急)诊输液不能实行打捆收费,只能按以下项目及内容收取:
1、静脉输液
2、一次性输液器
3、一次性空针(按实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4、在留察病房为输液患者提供正规床位及空调的,可收取床位费、空调费(不足四小时应减
半收取);根据医嘱对超过24小时仍需留察的患者可收取护理费。
5、提供座椅供患者输液的,可收取观察费;留察室有空调的还可收取3.00元/天空调费。输
液及留察时间不足四小时的,应按半天收费。
以上内容和项目的收费标准均按渝价(1999)593号文和渝价(2002)79号文规定执行。
二、门诊留察床位费问题。
门诊观察室床位费标准,可参照本院相同档次住院床位费标准收取,如果没有参照标准的,
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应对
输液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以上规定于2002年8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