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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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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 医院、驻渝部队医院: 最近,根据群众反映,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不仅价格混乱且较高,对此我们进行了调 查。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医疗机构门诊输液的价格行为,经研究,对我市医疗机构的门 诊输液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门诊输液收费 门(急)诊输液不能实行打捆收费,只能按以下项目及内容收取: 1、静脉输液 2、一次性输液器 3、一次性空针(按实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4、在留察病房为输液患者提供正规床位及空调的,可收取床位费、空调费(不足四小时应减 半收取);根据医嘱对超过24小时仍需留察的患者可收取护理费。 5、提供座椅供患者输液的,可收取观察费;留察室有空调的还可收取3.00元/天空调费。输 液及留察时间不足四小时的,应按半天收费。 以上内容和项目的收费标准均按渝价(1999)593号文和渝价(2002)79号文规定执行。 二、门诊留察床位费问题。 门诊观察室床位费标准,可参照本院相同档次住院床位费标准收取,如果没有参照标准的, 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应对 输液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以上规定于2002年8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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