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2002年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北京市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将由每月305元调整为326元。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
到的。
据介绍,该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由原每人每月3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6元;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调整如下: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200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按照本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纳。具体标准如下:1、养老保险费:由原
每人每月10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3.1元;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每人每月97.44元调整为每人每
月111.58元;3、失业保险费:由原每人每月8.2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元;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每
人每月208.6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3.38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
为:每人每月56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