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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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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 和《关于申请调整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 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 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 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 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 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 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 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 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 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 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 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 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 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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