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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区级机关洋河高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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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北区区级机关洋河高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重庆市 江北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将区级机关洋河高层住宅区委托你司实施物业管理。根据你司申报: 区级机关洋河高层住宅区有自备发电设备、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住宅电子 对讲防盗系统;有进口或国产优质电梯;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儿童活动 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种植或置放有绿色植物,环境优美。达到上述 申报条件后,区级机关洋河高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收 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前期委托合同》执行。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和300% 收取。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 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 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 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 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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