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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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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 办函[2001]51号),重庆大学经批准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的有关规定,考虑 到学校2001年度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 受能力,现将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上的相对灵活性,示范性软件学院 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其学费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学分不超过375元;工 程硕士学位每生每学分不超过800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 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学校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等相关政策,按渝价[2000]5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精神,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 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收取的学费,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 使用。 五、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入学新生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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