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严格遵照
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
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专款用于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修复。本通知从2002
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未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破坏航道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1、轻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5m2或体积在5m3以内)每次200元;
2、中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6 m2—10 m2或体积在6 m3—10 m3以内)每次400元;
3、重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11 m2—30 m2或体积在11 m3—30 m3)每次600元;
超过面积30 m2或体积30 m3按上述标准重复计算。
二、损坏航道整治建筑物及船闸设施:
1、撬、抬、拆、运走航道整治建筑物石料每立方米块石赔偿60—90元,每立方条石赔偿90—
120元。
2、未经批准在航道整治建筑物附近采取沙卵石,采取1立方米赔偿60—80元。
3、对船闸引航道、闸首、闸墙、闸阀门及输泄水设施破坏,按损失部分的完全重置成本赔偿。
三、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恶化通航条件,违者除按《航道管理条例》
处罚外,并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1、倾倒1立方米垃圾废弃物收取赔偿费6元;
2、倾倒1立方米沙石、泥土收取赔偿费8元;
3、倾倒1立方米乱石、废铁削、砌块等难以排除的废弃物,收取赔偿费20元;
四、损毁航道设施、器材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1、7米钢质标志船 10000元/艘
2、定光霓虹灯 360元/盏
3、闪光霓虹灯 380元/盏
4、空气电池 60元/个
5、2B—120蓄电池 350元/个
6、设标钢缆 160元/40米
7、木三角架 75.50元/个
8、铁三角架 120元/个
9、电池箱 28元/个
10、开船小时 290元/50马力/小时
五、损坏航道设施、器材按修复成本赔偿。
六、航道疏浚收费标准
船舶功率(KW) 单价(元/小时) 每艘(台)班 备 注
89-96 83.65 669.19 每艘船舶台班按8小时计
118 90.92 727.37
176 112.50 900.26
198 129.21 10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