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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

日期: 200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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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2]64号),现 将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需要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 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止水土流失作用的林地、草地、苗圃、梯田梯 土、截留沟、蓄水设施、排水沟、沉沙凼、沟溪防护、跌水等构筑物、拦渣坝、尾矿坝、护坡、护 堤、挡土墙、谷坊、水平阶、鱼鳞坑、拦山渠、水土保持专用道路、监测网点、科研试验示范场、 水土保持标志碑牌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 (二)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了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 土保持措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批准的 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单位或个人从造成水土流失起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治理的,自行治理连续两 年验收不合格的,或因技术原因无力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安排组织治理。 二、征收管理 (一)国家、重庆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流失防治 费的,由重庆市水利局委托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征收。 区县(自治县、市)级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以及资源性开发生产企业需缴 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 托其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 155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的规定实行 “收缴分离”,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机构开具收费通知书, 责任单位或个人按通知书确定的缴费金额,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 (三)根据工作需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可委托有关部门代收。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也可委托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三、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 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凡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 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的,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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