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我市税务机关开始使用计算机、磁卡纳税申报系统,鉴于当时该系统的推广使用是本
着纳税人自愿原则,而且税务机关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发放磁卡等情况,我局印发了《关于中介机
构代理发放税务磁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7]42号),核定了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
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渝价[2001]913号转发)中,行政机关为
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效率推广使用IC卡(磁卡)收费的,“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
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规定,税务机关使用计算机、磁卡纳税申报系统收取IC卡(磁卡)
费,收费项目、标准应按以上规定审批、核定。我局《关于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税务磁卡收费标准的
通知》(渝价[1997]42号)与上述规定不符,现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