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日前,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部分省市药品和医疗服务
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督导。从督导的情况看,各地检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认真扎实地抓好重点检查。根据计划,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应于10月底结束,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只抓了省一级单位的检查,市县一级的检查进展缓慢,有的还未展
开;有的地方重点检查进展较快,但为抢时间,工作不够扎实深入。为确保检查成效,搞好重点检
查,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即由10月底结束改为11月底结束。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进度、
抓紧完成检查工作,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重点。
二、正确把握检查和处理的政策界限。从检查情况看,有的地方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特别
是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研究不深,检查中出现偏差。因此,各地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深
入研究国家的政策和规定,正确把握检查和处理的政策界限。为了搞好检查和处理,现对有关的几
项政策重申如下:一是以限定标书可投品种、规格的数量为手段强卖标书的,属强行收费;分解标
书的,属变相提高标准收费。二是中标合同不签数量,中介代理机构改按品种、规格等方式收取代
理服务费的,属自定标准收费(预收的除外)。 三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及不具备招
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中收取标书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的,属乱收费行为。四是不及
时退还保证金的要责令限期退还,到期仍未退还或根本不予退还的,属以收取保证金为名变相收费
行为。五是执行的价格没有正式文件为依据,口头同意或报批文件上签字同意等不规范行为均无效,
由此造成的提价属于擅自调整价格行为。以上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药品招标收费检查的政策依据为:2001年10月15日以后,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49号文
件检查,在此以前,按各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检查。
三、加大案件的处罚力度。从检查情况看,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上,特别是医院自立
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
各地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程序,加大处罚力度,严厉制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不得随意减
免罚没款,解决好查出金额大,处理力度小的问题。对遇到干扰、阻力大,处理困难的重大案件,
可依法按照程序移送上级部门处理,确保检查处理的力度。
四、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各地要认真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典型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对严格执行
价格政策或经处罚后认真整改未再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并进行宣传,树立正面典
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认真筛选,向国家计委(价检司)推荐一个正面典型单位。
五、加强调研促进政策完善和制度建设。各地要将检查和调研结合起来,利用检查所掌握的第
一手资料和检查成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特别是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堵塞漏洞,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促进制度建设。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认真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加快整改,加强自律,避免屡查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