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建设部日前制定并下
发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
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
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
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
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
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
算楼层、朝向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
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