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辽宁省物价局获悉,凡省辖市尚未实行居民供水价格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都将在
2003年6月底以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基数内水量水价、超基数水量水价、超二级水量水价。
第一级为基数内水量水价,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为超过基数部分水量水价,
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为超过第二级部分水量水价,按照市场价格满足特
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各级计量水价之比为1:1.5:2。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在结合我省实际后,我省还就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提出几点意
见:■工业、经营服务业、机关事业和市消费、市耗水的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价格以现行分类水
价为基础,实行加价10—20倍的政策;■对“三改”中投资主体及其资本金结构发生变化的供水企
业,可在严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净资产
利润率核定供水价格;■在合理确定回用水和自来水比价的基础上,实行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
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推进回用水设施建设,回用水价格暂按自来水价格的40-50%的幅度确
定;■全省还将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其中城市的基础施工、市政、园林、绿化、冲厕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创造条件使用处理后的中水;
■适时适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改制前的企业,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
准;■对改制后的企业,按被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
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同理顺水价的比价关系紧密结合,逐步形成工商企业自备水源的水资
源费与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合理比价,自来水公司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与水库供水价格的合理比价机
制;城市供水价格审价,要在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以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
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城市居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水价格;进一步清理整顿以各
种名义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附加费、基金、建设费等,坚决制止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加
价的现象;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其中,省辖市供水价格由所在地市级价格
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供水价格由当地县级市价
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时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