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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全面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行为

日期: 20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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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医疗机构乱涨价、乱收费问题,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负担,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12月15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内容做出要求。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 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的销售价格。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 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 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 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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