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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价格公示

日期: 20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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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药价、材料、医疗服务,计委要求医疗机构明码标价。   国家计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否则将受处罚。   根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公示栏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并按照公示的实际项目和 价格进行收费。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价格、生产厂家等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价格等。医疗 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价格、价格管理形式等情况。   在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对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 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医疗机构,将依法受到处罚。 来源:中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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