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成品油零售一旦被发现“缺斤短两”,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
罚款。昨天,记者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已于“3·15”前夕全面施行。
据了解,最新施行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油站应该依法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
计量器具,并向当地质检技术部门备案,对于未依法使用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短斤少两的,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
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不得擅
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
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等。
来源:[ 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