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发出《通知》,
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娱乐、
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
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
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
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
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
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
安全检验费。(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
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
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
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上述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
费、排污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区特别是“非典”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
严重的行业,除了减免国家管理的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应当减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指出,实行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
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来源:发展改革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