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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高校禁收补考费

日期: 200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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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昨日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今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批。高校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 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总体上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内,严禁 以建设高档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要求,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学校不得向学 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高校不得以 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捐款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 校订购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向 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 通知要求,秋季开学前,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 监督。从8月起,物价局将对学校收费公示进行专项检查。 来源:中国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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