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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司法解释助阵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日期: 200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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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付清房款3年还得不到房屋产权证,市民邓明鉴近日将房产商告上法庭,据称这是今年6月高院新出台的《商品房纠纷解释》后, 我市首例购房者状告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的案子。昨天,渝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案件。   1998年12月12日,邓明鉴与重庆和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以下称“和浦”)《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渝北区坡月山庄一套住 房和一个车库,约定房款73万多元,同年年底,他付清房款接房装修入住。   邓明鉴说:“按合同和有关法律,‘和浦’应于1999年3月31日前,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给我,但时至今日,两 证都没有拿下来。”邓称,他多次找对方交涉,但“和浦”一味推脱,让他对拿到两证已经心灰意懒,直到本报一则报道使他看到希望。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称《解释》),对房产商的欺诈、 房屋严重缩水等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并首次明确,房产商逾期不办房产证,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饱受“两证” 困扰的邓明鉴看见后非常兴奋,决定将“和浦”告上法庭。   邓明鉴的产权证为何3年没有办理下来?“和浦”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负责人不在,她不便接受采访,要求记者留下联系方式。但直到 记者发稿时,“和浦”也没人打来电话。   另据广东《信息时报》报道,今年7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首次依据高院的《解释》,对一起逾期3年未办产权证的房屋双倍赔偿案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房产商赔偿业主13万多元,双方均未上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的判决将对广东乃至全国的商品房买卖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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