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消费,即使还清“大头”,仅剩“零头”,也要按照全额计息。这一银行行规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客户质疑。
前不久,一起投诉使这一行规浮出水面。一客户在6月透支了730.28元,在免息期内还了730元,忘了还“零头”。
次月收到的对账单显示,这不到三毛钱的零头,竟然产生了10元的利息。
一问才知,这是银行的行规:只要没有全额还款,不论已还多少,都按全部借款额计息。
客户颇为不满:已经还了怎么能视作没还还照收利息呢?这一行规明显对银行有利,不公平。
银行真有这一行规吗?记者日前向我市多家银行咨询。有意思的是,当他们听说后,第一反应均是“不可能吧,这
样做显失公平。”
但当他们进一步向总行求证后,答复是确有这一行规。依据是,《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二条:“在免息还款期内偿
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
复利。”
银行的解释是,信用卡提供免息期的附加条件是,免息期内全额偿清款项。只要没还清,就不能享受免息待遇,银
行从透支日开始计息。据说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对此,龙行律师事务所主任邱明哲律师认为,这样的计息方法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的合同只说“在免息还款期内偿
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并没有说清楚已还了的要不要计息,更没说清是对全额计息,还是对未还
的计息。
另外,根据《合同法》,这种格式合同对于约定不明的部分,应朝有利于消费者的方面解释,所以只能对未还清的
款项收息。
来源: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