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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决定调整电价 居民用电不受影响

日期: 200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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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日前决定适当调整 电价水平,但居民用电不受影响。   这次电价调整主要涉及范围如下:   一是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 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是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 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发改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 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是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凡是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 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   四是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以上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电网经营企业如超出本文规定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 价措施,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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