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日前决定适当调整
电价水平,但居民用电不受影响。
这次电价调整主要涉及范围如下:
一是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
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是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
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发改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
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是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凡是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
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
四是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以上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电网经营企业如超出本文规定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
价措施,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