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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调整电价 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

日期: 20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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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对销售电价水平作出调整,调整幅度按全国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人民币, 并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以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   据悉,这次调整销售电价的目的,是为了重点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同时适 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部分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电量不到位、部分地区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 题。此次调整,西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中部、东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2分钱。   发改委规定,此次电价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商业用电价格按照与工 业电价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调整;调整居民电价的,要按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同时采取措施减缓电价调整 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部分高耗能行业,将按国家产业政策试行差别电价,以利于抑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缓解当前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   发改委还决定,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发改委和电监会将加强对优惠电价清理规范工 作的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省(区、市),将提请国务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对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出台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经营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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