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昨日公布《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有五类:城区旧城改造动迁居民,国家或市重点工程动迁居民,城市周边农村征地拆迁安置对象,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社会上的中低收入者。
近段时间,经济适用房引发争议不断,“停建经济适用房,改由政府提供购房补贴”的呼声渐起。
对此,市建委在通知中明确称,经济适用房仍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我市不仅不会停建经济适用房,还将储备一批经济适用房项目,实行逐年滚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保持相对稳定。
我市目前已有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今后还将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而对于此前部分地区存在的富裕阶层骗购经济适用房、开发商隐瞒经济适用房性质、以商品房名义高价销售等违规行为,该通知称,经济适用房的售价由市物价局牵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审查后,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对价格进行核定。开发企业必须持价格核定批文才能办理项目预(销)售许可证。
对未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商必须在施工现场对项目性质进行公示;正在销售的,开发商必须在销售部公示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定价格及其相关规定。
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售价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