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在23日举行的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研讨会上,市地税局负责人首次对住房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种类进行了明确,包括:购买满2年的普通商品房、个人唯一的自建自用住房、公房和拆迁安置房。
据了解,此前,我市有关部门只对外公布了购买时间满2年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在转让时可以免征营业税。
市地税局负责人介绍,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标准,出售公房给本单位职工的,免征营业税,本单位职工再销售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唯一住房时,免征营业税。
此外,对个人转让单位集资建房的,凭原集资建房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作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市地税局负责人还明确,对个人购买住房由于特殊情况和历史原因,迟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营业税征收机关将参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其他相关资料,核定其购买房屋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