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从8月份起,卡拉OK厅、歌城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要收取使用费了。昨日,市内一些歌城对此反映不一,有的认为即使收费,收费标准还应该再斟酌;有的则认为收费可避免法律纠纷。
昨天,来自国家版权局的消息称,该局已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据悉,收费标准要待国家版权局召开听证会再定。
消息传来,引起市内一些歌城、卡拉OK经营者的强烈反应。得意世界一歌城称,如收费后能得到法律保障,当然愿意交,但问题是这个收费的协会是不是得到了所有版权拥有人的授权,收取的费用如何监管、如何分配?另外,收费的标准由谁来制订,制订的依据是什么,得有一个权威说法。
沙坪坝区一卡拉OK经营者则认为,有的歌点播率高,有的则低,这在技术上如何解决,歌城不可能对所有歌曲按同样标准买单。
不过,几乎所有的经营者都表示,如收费标准在经营者可承受范围内,卡拉OK就不会涨价。
此前我市有卡厅就为版权问题吃了官司。2003年6月,香港新力唱片发现,重庆钱柜歌城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用卡拉OK形式向公众播放了黎明的《酸》、《全日爱》和《THAT'S LIFE》三首歌曲。新力唱片据此指控歌城侵权,并索赔35万元。
2004年6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新力唱片公司享有这三首歌的MTV卡拉OK作品著作权,遂判决歌城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力唱片21000元。
来源: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