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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监管 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日期: 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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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

    2005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始,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今年已全部免除学杂费。此外,2002年,北京市已在10个远郊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2006年秋季,浙江、上海等地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福建、江苏、广东、天津等地也于今年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

   (二)实行新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消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20067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杜绝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要求地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实行新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一律取消。并取消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其他一切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目前,有关地方已按文件要求进行了部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乱收费得到有效遏制,收费行为显著规范。

    (三)清理整顿中小学改制学校乱收费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现象,2005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要求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改制学校新的收费标准。2006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改制为名乱收费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公办学校凡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今年以来,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各地已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积极采取措施清理规范公办改制学校。目前,全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展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甘肃和辽宁等省正在采取措施,将所有改制学校全部退回公办;二是天津、上海、福建和湖南等17个省份正分步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如天津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用35年时间将改制学校全部清理完毕,上海市决定于2007年全面完成公立转制中小学的深化改革工作;三是北京、吉林、安徽、山东、广东、广西和四川等7个省份拟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清理规范。

    (四)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

    为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切实减轻学生教材费用负担,2006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主要是全面降低教材印张和零售价格,限制豪华版教材出版,规范教材印制标准,完善教材招投标价格政策,推进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目前各地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措施,预计今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材价格将比上年平均降低10%左右。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联合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于20068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费的通知》(新出联[2006]8号),严禁在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明确取消了新教材培训费、宣传费、赞助费、咨询费等违规费用, 进一步降低教材成本,减轻学生经济负担,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和腐败现象。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清理地方自行制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近年来,通过联合检查发现,一些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是因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自行制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相符合的收费政策或越权审批、制定有关收费政策造成的。为了全面清理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要求各地在限定期限内全面清理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相符合或越权审批、制定的收费政策,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地方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一视同仁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即农民工是申请入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入学,并免除其借读费。对于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的地区,政府要扶持农民工子女学校发展,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农民工子女学校达到教学要求,提高教学水平,完善教育设施。

    (三)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要求地方坚决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限期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和收费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招生并向学生高收费,更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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