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本月起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日期:
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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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忠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忠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至此,重庆市范围内已有涪陵区、丰都县、巫溪县和忠县等四个区县开征价格调节基金。针对今年以来以猪肉、食用油等为代表的食品价格大幅上涨,给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的实际,为建立平抑商品价格的长效机制,增强政府价格调控手段,忠县政府于6月初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涪陵区进行考察学习后,立即责成由物价部门牵头,县政府办、县财政、审计、地税等部门参与,共同拟定相关办法草案。该《办法》明确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县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物价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该《办法》指出,在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车辆客货运以及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宾馆(酒店)、歌舞厅、茶楼、夜总会、网吧、游戏厅、保健服务业的经营者;有经营性收费收入但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价格调高时的执收主体等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该《办法》确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政策性补偿、平抑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储备、资助商品生产流通和结构调整以及政府批准的其他价格调控工作等六方面。该《办法》指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申请使用单位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定。据忠县物价局测算,若对征收范围及对象足额征收,年可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约300万元,这可以有效解决该县由于地方财力拮据而难以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价格波动的矛盾,也可以恰当运用这笔资金对调控市场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导向作用。(忠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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